吳啟錢:時效是正義的計時器
吳啟錢
經常有來咨詢的人,在我這里“碰了壁”:“你這個事情,有道理,也不缺證據,但是很遺憾,時效過了,恐怕難以勝訴。”
最近一個案例,是一起一二審均有疑點的案件。輸了官司的被告來找我的時候,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時限,已經過去了三個月!在我國二審終審的司法制度下,申請再審的難度非常大,要想通過申訴,啟動重審,概率比彩票中大獎還要低得多。
懊悔不已的當事人,抹著眼淚離開我的辦公室。望著那個女孩消失在雨幕中的背影,我想象自己本來可以像外國同行一樣,聳聳肩,兩手一攤,做出無可奈何狀。但我做不出。畢竟,當滾燙的正義期待,撞上了冰冷的時效規(guī)則,當事人的痛與悔,是旁人無法想象的。
正義是維護人類尊嚴的法治核心價值。人們常說,正義可能會遲到,但不會缺席。這是就“大正義”來說的。具體到個案,正義不僅可能遲到,也可能缺席,更可能因為當事人自己的疏忽或懈怠,而成為等待不到的“戈多”。
因為,與正義相伴相隨的,是一只“點到為止”的沙漏。這只精準的沙漏,既體現為程序上的時限,也體現為訴訟上的時效,前者如刑事案件中的偵查、審查起訴、審判階段的法定辦案期限;后者如普通民事糾紛中的三年訴訟時效制度,對權利行使施加了時間限制,要求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主張權利,否則將喪失勝訴權。
法律是實現正義的重要途徑,為什么又要設立時限或時效這個看似阻礙正義實現的制度呢?法律一邊說要保護守法者,怎么一邊又在偏袒義務人?時效制度的實施,正義不就被“時間”給“絆倒”了嗎?
世間萬事萬物,都在那條晝夜奔騰不息的時間之河中發(fā)生、發(fā)展及至消滅。三千年前的孔子,就以“逝者如斯夫”的感慨,道出了時間的真諦。正義的實現也一樣,既要追求個案的公正,也要考慮時間這個變量,兼顧社會整體的效率和秩序。時限或時效制度的設立,正是法律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,對時間這一寶貴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。如同新鮮牛奶終會變質,法律對權利的保鮮亦有期限。如果允許案件無限期地拖延,或者允許權利人無限期地保留訴權,那么社會秩序將變得混亂不堪,法律關系也將變得錯綜復雜,最終將損害到更多人的利益。
這不是對義務人的偏袒,更不是對守法者的懲罰,而是對勤勉者的獎賞,對懶惰者的懲罰。
1998年,小王向隔壁老朱借了5萬元做生意,約定2000年底歸還。然而,去南方發(fā)展的小王并未如約歸還,而讓借條沉入了光陰的長河里。但是,在二十多個春秋里,老朱如守夜人一般的執(zhí)著,年復一年地向小王追討借款,并留下了記錄。2022年,古稀之年的老朱終于將催款函換成了起訴狀。已從南方回來的“老王”,信心滿滿地以“訴訟時效已過”進行抗辯。法官最終支持了老朱。因為他不間斷的催款和保存完整的記錄,已經截斷了時效的洪流,讓那一紙借條的重量穿透過時光的塵埃,在正義的天平上獵獵回響。
重慶一基層法院審理的一起繼承權糾紛案,情形正好相反。劉母30多年前去世時,遺留有房屋一套,兄妹未作繼承分割,即各奔東西。三十載春來秋去,妹妹年年回故鄉(xiāng),卻始終未提繼承之事。前幾年,拆遷補償的喧囂,喚醒了她沉睡半生的繼承權主張,她提出了分割母親遺產的請求。不過,她的請求卻撞上最長20年訴訟時效,這堵時間壘砌起來的堅壁——縱有故土舊夢、手足情深,終難敵法律為秩序筑起的遺忘堤壩。當年的媒體,以《繼承開始數十載后起訴繼承祖宅,因超過二十年訴訟時效終敗訴》為題,報道了這個案件,并提醒我們:“法律幫助警醒者,而非沉睡者。”
的確,時效制度如同法律設計的精密齒輪,通過時間維度平衡個體權益與社會整體秩序。理解時效制度的本質與時效規(guī)則的適用邏輯,才能避免“躺在自己的權利上睡覺”,讓期待的正義能夠如期抵達。
但時效絕非正義的敵人。畢竟,《民事訴訟法》還留有“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則不受六個月再審申請時限限制”的救濟通道;而且,法律還規(guī)定,對于訴訟時效,被告不抗辯的話,法官是不能主動釋明的。
這正是法律的溫度。
或許那位女孩,還會在某個溫暖的春天,再次按響我辦公室的門鈴,帶著她新發(fā)現的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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